酒店管理服務;住宿服務(須取得消防安全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);餐飲服務(憑有效許可證經營);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(含酒類、飲料)的批發零售(憑有效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經營);日用百貨(除煙花爆竹)、通訊設備(不含無線電發射裝置及地面衛星接收設備)、安防設備、家用電器、電腦及配件、辦公設備及耗材、建筑材料(除危險化學品)、裝飾材料(除危險化學品)、針織品的批發零售;卷煙、雪茄煙的零售(憑有效煙草零售許可證經營);對酒店的投資與管理(須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,不得從事非法集資、投融資擔保、發放貸款、代客理財、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)。(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項目除外,限制的項目須取得相關許可證、資質證或備案后方可經營)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