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在啤酒和其他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相關行業依法進行投資(包括對國內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)。2、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(經董事會一致通過),向公司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:(1)、協助或代理所投資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、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、零備件和在國內外銷售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,并提供售后服務;(2)、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,在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;(3)、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、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、研究和開發、員工培訓、企業內部人事管理、法律咨詢及支持、財務分析管理等服務;(4)、協助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;(5)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批準,向所投資企業提供財務支持;3、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,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,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,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。4、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,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、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。5、承接其母公司、關聯公司和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。6、通過傭金代理(拍賣除外)、批發方式在國內銷售其進口及在國內采購的商品。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】